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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二批)

   日期:2024-10-09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1    评论:0    
核心提示: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二批) 时间:2024-10-09 13:16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在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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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10-09 13:16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省市场
监管部门在推进“校园餐”暨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中,依法对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查处遂宁市船山区某幼儿园涉嫌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调味料案
 
  2024年5月21日,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对船山区某幼儿园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在厨房操作台面上存放已开盖使用的2瓶某品牌食醋无生产日期,经查明,采购时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醋两瓶,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江油市某小学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和加工制作发芽土豆案
 
  2024年4月16日,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小学食堂进行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小学食堂未对餐食进行留样,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2024年4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小学食堂进行回访检查,发现食堂未进行晨检,未对购进土豆进行查验且将已发芽的土豆存放于食堂待加工区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马尔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职业学院未定期维护清洗餐饮设备设施案
 
  2024年5月13日,马尔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职业学院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餐饮设备设施不洁,未定期清洗,餐具、饮具未清洗干净或者未消毒。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2024年6月27日,复查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幼儿园超出核准范围制售凉菜案
 
  2024年4月26日,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幼儿园食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食堂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然而,2024年4月25日中午却为教职员工提供了自制冷食类食品“钵钵鸡”,且未将“钵钵鸡”进行食品留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泸县某初级中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案
 
  2024年4月23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平台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当日02:24-02:40时间段内泸县某初级中学校食堂粗加工间有2只老鼠活动,在线固定证据,同时通报至泸县局。2024年4月26日,泸县局对该学校食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食堂法定代表人王某核实,证据视频内容与现场一致,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照《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白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白玉县某小学涉嫌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4年4月16日,白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白玉县某小学食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食堂“三防”设施不达标、环境卫生差,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4月23日前完成整改。2024年5月14日,白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小学食堂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落实环境卫生问题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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