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08 08:33 来源:即墨市场监管微信号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青岛某有限公司销售的花椒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花椒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当事人能够提供出该批次检验不合格花椒的供货商即墨市某酱菜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收据复印件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台帐。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不合格项目无法通过肉眼识别,需经过实验室检测方可辨别,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并无主观过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青岛某有限公司免于行政处罚,并对其供货商即墨市某酱菜店进行立案调查。
供货商即墨市某酱菜店提供不出涉案花椒供货商的资质、进货凭证及进货查验记录台帐等材料,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不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罚条件。对于即墨市某酱菜店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花椒的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实事问答
热心网友:
小编,我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我经销的食用农产品经抽样检验也不合格,我是不是也可以免罚?
小编:
不一定哦,是否可以免予处罚,关键看你是否同时满足三个免罚条件。
热心网友:
具体是哪三个条件呢?
小编:
一是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是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热心网友:
请问进货查验义务都包含哪些内容?
小编: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小编也在此提醒广大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做好进货查验工作,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以备不时之需。
供稿: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