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核心条件:3大要素缺一不可
想要享受“免予处罚”的待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切实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2.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合格;
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少了任何一条
都可能无法免罚
快拿出小本本记好啦!
逐条拆解:到底要怎么做?
进货查验义务:细节决定成败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查验供货者资质:
供货方是生产企业/小作坊:查《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登记证)。
供货方是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查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所经营食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小作坊登记证)。
查验合格证明:
普通食品:包括但不限于出厂检验合格证、合格标签、合格报告、合格印章、第三方检验报告等。
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的产地证明,或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合格证(包括集中交易市场抽检报告或者快检报告、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自行送检检验报告、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等)。
肉类: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缺一不可。
进口食用农产品: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查验记录(食品销售者):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相关凭证(食品销售者):能证明经营者从供货者处购进食品的发票、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合同、相关电子交易信息等。
注意匹配性:资质、证明文件上的范围,要和你卖的食品完全对应,可不能“张冠李戴”!
证明“不知情”:主观无过错+有证据
主观上:不是故意采购不合格食品,也没有重大过失(比如明明能发现问题却不管)。
有证据:进货查验记录、检验报告、和供货者的沟通记录等,都能帮你证明“真不知道”。
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追根溯源很重要
明确供货者信息:得准确提供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让监管部门能找到源头。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是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也是其免予处罚的重要条件之一。
提供采购凭证:还要拿出采购凭证,比如发票、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等,证明采购的真实性。
真实案例:做好了就能免罚!
超市销售篡改日期食品免罚案
某超市购进黑牛牌燕麦片等食品,被查出生产日期系篡改。经查,该超市采购时查验了供货商及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留存进货凭证,且对日期篡改不知情。监管部门认定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说明来源且无主观过错,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仅没收不合格食品。
食品经营部销售过期香肠免罚案
某食品经营部因员工变动,未及时清理货架,导致双汇香脆肠过期7 天后售出。经查,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案发后配合调查、召回产品并整改。鉴于初次违法,货值 6.5 元且无危害,符合免罚条件,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不予处罚。
经营部销售香蕉抽检不合格免罚案
某日用百货经营部销售的海南香蕉,经抽检发现吡虫啉项目不合格。经查,该经营部采购时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合格证明,保存购货凭证并记录查验信息,对香蕉不合格不知情,且能说明进货来源。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其进行法律法规教育。
总之
食品经营者只要把好“进货关”
做好查验、记录
出问题时能证明自己“不知情”且来源清晰
就有机会免予处罚
但要记住
就算免罚
不合格食品会被没收
如果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害
赔偿责任也跑不了哦!
守护食品安全
从每一次认真查验开始~
来 源:食品流通与餐饮安全监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