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标签是商品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标签上面会标示:产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商信息等重要内容,是消费者选购食品的重要决策依据。因此,标签信息必须要真实、有效,通俗易懂、准确、科学,且易于辨识和阅读。
案件回顾
2025年2月18日,我局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实地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使用转基因大豆为原料的大豆油,生产加工食用植物调和油(以下俗称“火锅香油”)。但是,该公司出品的火锅香油标签上,没有标示“转基因”有关文字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其立案调查。
调查经过
经查,该公司于2025年1月8日购进一批大豆油,作为火锅香油的生产加工原材料。该批次大豆油出厂自检报告显示:大豆油的原材料为转基因大豆。
2025年2月11日及2月13日,该公司使用上述大豆油分别加工规格型号71ML/罐火锅香油200罐、规格型号27.17L/桶火锅香油8桶,2款产品标签上均未标示“转基因”有关文字内容。
截至2025年2月18日我局查获上述产品,其中44罐火锅香油已作为试用品赠出。故我局现场查封火锅香油156罐(规格型号71ml)、8桶(规格型号27.17L)。
案情分析
该公司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标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没收涉案食品并处以罚款。
案件反思
产生的效果和社会影响
食品安全是食品企业责任底线,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应当责无旁贷。本案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再仅仅局限于身体健康权,还有对产品真实属性的知情权。之所以将“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进行标示”要求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就是要求企业完全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的价值倾向来选购“非转基因”或“转基因”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果隐瞒(无论故意或无意)了这点,就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及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侵犯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