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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一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及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日期:2025-08-18     来源:昆明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6    评论:0    
核心提示: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一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及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时间:2025-08-18 08:56来源:昆明市场监管微信号原文:
                              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一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及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时间:2025-08-18 08:56 来源:昆明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近年来,昆明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落实整治措施,推进链条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案件查办,守牢食品安全底线。为提高违法震慑,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现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禄劝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合格猪肉案
 
  2024年9月,禄劝县市场监管局对禄劝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猪肉进行监督抽检,并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禄劝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销售不合格猪肉的行为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昆明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5年6月,安宁市市场监管局对昆明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进行立案调查。调查发现,2024年至2025年5月期间,经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该公司生产的3批次“多味翅尖”及“香辣翅尖”,经检验为不合格。安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盘龙区某腌腊制品店三防设施不到位案
 
  2025年5月,盘龙区市场监管局对盘龙区某腌腊制品店监督检查,发现该店生产环境卫生差、防蝇防尘设施安装不到位,即刻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完毕。整改期限届满后,盘龙区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店未完成整改。盘龙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相关国家安全标准,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督促其完成整改,保持良好的生产加工条件。
 
  案例四 禄劝县某餐饮店经营某网络平台店铺主页面公示信息与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相符案
 
  2025年4月2日,禄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平台店铺禄劝县某餐饮店进行检查,该店上传使用他人证照,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与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相符。禄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对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立案查处,做到线下线上同步。
 
  案例五 昆明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包装标签标注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2025年1月,呈贡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区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及检验报告3份,内容显示:昆明某食品有限公司现烤现售的“经典玫瑰鲜花饼”和“香妃鲜花饼”预包装食品标签宣称“加工过程不添加防腐保鲜剂”,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均检出防腐剂山梨酸钾;且在售的“洛神花代用茶”检出“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呈贡区市场监管局经立案调查后,对该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包装标签标注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昆明某工贸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红糖案
 
  2025年1月,盘龙区市场监管局对昆明某工贸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红糖立案调查。经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该公司生产的1批次红糖不合格。盘龙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期间,又先后收到该公司生产的红糖经检验不合格的报告共5份。另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还存在将调制糖冒充红糖销售的违法行为。盘龙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和掺假掺杂的红糖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昆明市盘龙区某酒水经营部生产经营不合格高粱酒案
 
  2025年3月,昆明市盘龙区某酒水经营部生产经营的散装高粱酒经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后,该批次散装高粱酒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盘龙区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对该经营部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高粱酒行为,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李某某等四人涉嫌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5年2月11日,嵩明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嵩明县公安局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检查,发现李某某等四人在嵩明县杨桥街道集贸市场地摊,销售疑似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2025年2月28日,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被检测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四人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西地那非)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并涉嫌构成犯罪,嵩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嵩明县公安局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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