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18 09:19 来源:扬州市场监管局微信号
今年以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扬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围绕“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工作主线,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重点领域,持续开展2024“铁拳”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现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第七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范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6月24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接到高邮市公安局的相关移送材料,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天之蓝”“国缘”等品牌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渠道低价购进上述白酒,现金支付且无购货合同、送货单据、销售台账等材料。上述白酒共251瓶,涉案金额为10104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高邮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251瓶,罚款1010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宝应县某调味品批发部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从事食盐批发案
2024年4月9日,根据群众举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宝应县某干货调味品批发部进行检查,在其仓库内发现某品牌加碘腌制海盐4.96吨。经查,当事人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从事食盐批发,涉案货值金额7539元,当事人违法所得59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的相关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95元,没收加碘腌制海盐4.96吨,处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邗江某餐饮店强制消费案
2024年5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扫码点餐选择人数后,炭火费为必点项,属于强制消费。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开始收取炭火费,共向消费者收取1902份的炭火费,价格为6元/桌(份),因存在优惠活动,实际违法所得共计380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804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