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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日期:2024-11-01     来源:东营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1    评论:0    
核心提示: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时间:2024-11-01 09:50来源:东营市场监管微信号 为切实
 

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时间:2024-11-01 09:50 来源:东营市场监管微信号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监管风险较大的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在全市持续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8类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一、郜某无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4年8月,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郜某无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根据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郜某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注销了原有证照,并在未办理新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件等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案
 
  2024年6月,垦利区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垦利区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烧鸡未经检验就出厂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垦利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广饶县广饶街道某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白酒、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4年6月,广饶县市场监管局对广饶县广饶街道某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白酒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涉案白酒、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广饶县市场监管局对广饶县广饶街道某超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标有“军”字号、“特供”、“专供”等字样白酒230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白酒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及涉案白酒检验合格报告等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广饶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东营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经营N-二甲基亚硝胺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8月,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东营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经营N-二甲基亚硝胺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根据监督抽检结果,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东营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食品N-二甲基亚硝胺污染物质含量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且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食品的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五、河口区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6月,河口区市场监管局对河口区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根据投诉线索,河口区市场监管局对河口区某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商品货架上摆放有被投诉食品,其外包装标签标注有“生产日期:2023年6月24日,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河口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下一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相关违法线索,请拨打12345(12315)、8318895投诉举报电话,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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