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21 08:53 来源:柳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为持续加大酒类市场侵权假冒酒类产品的整治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典型案例为“镜鉴”,达到释放警示教育,震慑“强音”的目的,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将近期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中查办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柳东新区某茶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
专用权的食品(特供酒)案
2024年3月18日,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店内有茅台集团内供酒、部队特供酒、茅台1918酒各1瓶待售,涉嫌侵犯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等。
经查,上述茅台集团内供酒、茅台1918酒是当事人从微信号“xxx8689”处购买,未落实进货查验责任,且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辨认,上述商品不是该企业生产,涉嫌侵犯茅台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意义:当前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正在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当事人以“茅台集团内供酒”“部队特供酒”影响力吸引消费者眼球,借用部队名义和知名企业名义进行违法商业宣传牟取不当利益,欺骗误导消费者。该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的坚定态度。
02
融水苗族自治县某经营部
对经营的商品(特供酒)
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4年8月22日,根据柳州市市场监管局移交的线索,融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有标识“特供酒”的6瓶白酒待售。
经查,当事人为吸引顾客,从网上购进“特供酒”外包装盒10个,对从某酒坊购进的米酒进行包装后销售,涉嫌对经营的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的相关规定,融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意义:当事人外购“特供酒”外包装对普通米酒进行包装,构成了对经营的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该案的查处,体现市场监管部门对制售侵权假冒酒产品的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和力度,警示酒类生产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