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漫品香醇意自恬
一杯咖啡长相伴
苦甘参半悟流年
忽闻市井有商贩
竟将邪药杯中添
法网恢恢疏不漏
守得诚真方长远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至10月期间,卢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上游供货商(另案处理)已明确告知其案涉咖啡没有检测报告和批文的情况下,仍对外销售含有所谓“天然药草”成分的咖啡(实则含有改善勃起功能障碍的他达拉非和西地那非)。销售期间,卢某在某网购平台的店铺因违规经营被封停后,又注册其他账号继续销售,并告知购买人服用后若出现头晕、头疼、目眩、反胃等不适症状,多喝热水、白糖水即可缓解症状(上述反应系他达拉非和西地那非的常见副作用表现)。经鉴定,卢某销售的咖啡内含有他达拉非、西地那非成分,均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列为禁止添加品。经审计,卢某销售金额为52491.03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明知其销售的咖啡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卢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卢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相关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系民生大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仅影响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更严重威胁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人民法院坚决打击各类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用法律来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法律红线不可踩,道德底线不可破,呼吁广大从事食品行业的生产者、销售者要坚决恪守底线,不能只看利益,不看信誉,要承担起社会责任,生产、销售合格、健康、优质的食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供 稿:南阳中院张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