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谨慎食用中药材自制药酒
中药材种类繁多,非专业人士难以辨别,应谨慎食用中药材自制药酒。如乌头碱具有剧烈毒性,普通加工方法难以破坏其毒性,少量服用即可中毒或致死。
二、不要盲目自制饮用药酒?
个人、家庭切勿随意使用药材自制药酒,特别是内服性药酒。尽量避免自行采摘药材进行泡制,也不要随意采购中草药进行泡制。不要随便相信秘方、偏方,避免在不了解药性的情况下,盲目按秘方、偏方自制药酒使用。一些药材如断肠草、乌头、雪上一枝蒿等具有很强的毒性,如果未能加以认真鉴别并按照规定进行炮制和使用,容易误用中毒。如有养生保健需要自制药酒的,应在专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并从正规渠道购买原辅材料,所使用中药材一定要属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中所列物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炮制和使用。切勿饮用含有乌头碱类中药材(草乌、附子、附片、川乌、雪上一枝蒿等)、钩吻、马钱子、虫类中药材(蝎子、蜈蚣、水蛭等)的药酒。
三、饮用药酒需注意
不购买、饮用无标签标识、浸泡药材成分不清等来历不明的药酒,避免误饮可能含有危害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的外用药酒。消费者在购买药酒时,应到持有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购买。药酒有特殊的使用方法和服用禁忌,外用药酒严禁内服。服用药酒也需根据个人体质,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药酒,控制饮用量或在专业医师的指导下服用,还应注意不与其他药物混合使用。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非法加工、销售无合法来源自制药酒
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工、销售自制药酒的,应具备自制药酒相关的生产经营条件,并取得相应的许可。所用酒类原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泡制所需辅料如纳入国家药典范围的,应有传统泡制习惯,符合《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工、销售自制药酒,不得宣称疗效和保健功能,不得非法使用中药材泡制药酒,不得销售无合法来源的药酒。
五、不宜喝药酒人群
酒精过敏者;皮肤病患者;癫痫、心脏病、高血压、肺结核、急慢性肾功能不全者;哺乳期或在行经期的妇女;正患感冒、发热、呕吐、腹泻等病症者。
如饮用自制药酒后出现头昏、恶心、胸闷、呕吐、腹痛、腹泻、口唇发麻、肢体麻木、全身乏力、呼吸急促等疑似中毒症状,应尽快到医疗机构救治。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如发现违规制售自制药酒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黔西南州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