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
浚县苗某某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4年11月,有群众举报鹤壁市浚县新镇镇新濮路中国某家庭农场内有人生产假酒。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地方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生产“牛栏山”牌白酒和“双沟”牌白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条的规定。2025年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二:
鹤壁市山城区某副食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5年2月27日,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城分局在对鹤壁市山城区某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5袋“原味记忆”辣排、2袋“李浩宇”周氏熟食调味面制品、1瓶“金忆然”桃罐头、7罐“梅林”四鲜烤麸罐头等食品超过保质期。经查,上述食品确为当事人正常购进销售,当事人未及时盘点库存商品,导致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仍在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四张清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定》第十一项及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稿源:食品经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