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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冷水渔业振兴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24—2026 年)》的通知

   日期:2024-11-07     来源: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1    评论:0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冷水渔业振兴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242026 年)》的通知时间:2024-11-07 10:59来源: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冷水渔业振兴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24—2026 年)》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时间:2024-11-07 10:59 来源: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加快推进全省冷水渔业振兴发展,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起草了《黑龙江省加快冷水渔业振兴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24—2026 年)》,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9月27日

  黑龙江省加快冷水渔业振兴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24—2026年)
 
  为加快我省冷水渔业振兴发展,提升优质水产品持续稳定供应能力,结合《黑龙江省冷水渔业振兴行动方案(2022—2026年)》发展规划和重点任务,以及《黑龙江省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渔业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1.水产良种补贴。调优养殖品种结构,支持具有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水产养殖主体发展名优水产品养殖,提升名优水产品养殖比例。支持100亩(含)以上池塘、5000亩(含)以上大水面、200亩(含)以上稻渔综合种养、100立方米(含)以上设施渔业的养殖主体,在苗种生产企业购买方正银鲫、兴凯湖大白鱼、黄颡鱼、柳根鱼、鳜、细鳞鲑、哲罗鲑、鲟鳇鱼、黑龙江茴鱼、虹鳟,河蟹、小龙虾、鲢鳙等水产品春片、夏花、秋片鱼种,以及河蟹、小龙虾苗种,并能够提供购买合同、发票和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证明的,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实际购买苗种金额的30%予以补贴。单个主体补贴上限不超过50万元。不同养殖类型主体单位面积投放苗种数量不得低于省级指导投苗量。
 
  2.苗种繁育基地提档升级补贴。支持具备自繁能力(含河蟹、小龙虾苗种培育企业),并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繁育基地建设,培育水产苗种阵型企业,提升优良水产苗种供给能力。对新建、改扩建苗种繁育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繁育性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繁育亲本补充更新等进行补贴。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总投资额的50%,单个主体补贴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3.冷水鱼养殖基地能力提升补贴。支持100亩(含)以上集中连片养殖池塘、5000亩(含)以上大水面、200亩(含)以上稻渔综合种养、100立方米以上设施渔业等养殖基地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更新升级,不断提升水产品产量。支持集中连片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尾水治理,大水面网箱、网栏、出鱼码头、暂存暂养、防逃设施、人工鱼巢等设施建设,支持稻渔综合种养田间工程,盐碱地渔业综合利用、池塘工程化循环水(跑道)、陆基圆桶、工厂化循环水等生态设施渔业建设(包括湖底清淤设备、增氧机、投饵机、捕捞机械、智能管理系统等设备购置)。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总投资额的70%,池塘、稻渔和设施渔业单个主体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单个大水面养殖主体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4.水产品加工和冷链物流补贴。支持水产品加工企业设备购置,提升水产品加工能力。主要包括加工和冷藏冷冻、暂养净化、生态环保、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等初深加工及冷链物流设备购置。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总投资额的50%,单个主体补贴上限不超过1000万元。
 
  5.冷水鱼品牌建设奖补。通过开展增殖放流季、冬捕季等系列活动,唱响“春育、夏放、秋捞、冬捕”四季渔歌,叫响龙江冷水鱼品牌。对承担冬捕季省级主会场活动的市县,给予200万元奖补;承担放流季省部级主会场活动的市县,给予30万元奖补;承担放流季和冬捕季分会场活动的市县,给予10万元奖补。
 
  6.冷水鱼省外销售补贴。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支持水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向省外销售黑龙江省地产冷水鱼或进口水产品(含加工后产品)。其中:地产冷水鱼年销售额800万元以上或销售量500吨以上,或进口水产品年销售量5000吨以上企业,奖励20万元;地产冷水鱼年销售额1600万元以上或销售量1000吨以上,或进口水产品年销售量1万吨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地产冷水鱼年销售额3200万元以上或销售量2000吨以上,或进口水产品年销售量3万吨以上企业,奖励100万元;地产冷水鱼年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量5000吨以上企业,或进口水产品年销售量5万吨以上,奖励150万元。
 
  7.创先争优奖励补贴。充分发挥养殖主体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渔业主体竞争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渔业主体申报创建水产原良种场、种业阵型企业、“五大行动”骨干基地、产业化龙头企业,并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获得相应称号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用于保种育种、设施设备更新及各项生产性支出。
 
  8.贷款利息补贴。支持渔业养殖、加工主体加快发展,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渔业发展。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水产养殖、加工和流通主体用于渔业生产发展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支持。按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单个主体补贴上限不超过300万元。
 
  二、渔业资源养护支持政策
 
  9.增殖放流能力提升建设补贴。支持放流活动开展地区加强鱼类增殖放流站及放流设施建设,提升增殖放流能力。支持建设一批放流水生生物平台,引导社会公众定点开展放流活动。建设内容包括道路修整、设置标志石碑、宣传栏等,单个平台补贴资金10万元。重点支持沿黑龙江、乌苏里江、松花江等流域且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地区新建或改扩建渔业增殖放流站,新建或改扩建内容包括催产和孵化车间、亲本池、苗种培育池等生产设施,配套进排水、电力、道路、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工程,购置常规生物学仪器、水处理系统、养殖设施等。其中:新建鱼类增殖放流站一次性补贴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鱼类增殖放流站改扩建补贴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10.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补贴。支持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涵养和逐步恢复我省渔业资源,维护自然水域生物多样性。支持具备增殖放流所需苗种繁育能力的各类主体(含渔业资源增殖站、中省直科研院所、推广机构)和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以及水生生物保护区所在市县,有序开展增殖放流。增殖站、中省直科研院所、推广机构按照放流苗种繁育能力等因素,确定放流任务数量和资金额度;市县级根据水生生物保护区数量、面积、江河沿线长度和湖泊面积等因素,确定放流任务数量和资金额度,每年支持放流单位数量不超过20个。
 
  三、附则
 
  符合本政策措施,同时符合我省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全产业链发展企业可根据本政策措施1、3、4项内容,进行组合实施,并按照单项政策标准予以补助。其他渔业政策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和《黑龙江省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2024〕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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