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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涉案资金流水近2500万元,济南一人犯“帮信罪”被判刑

   日期:2023-04-06     来源:齐鲁壹点    浏览:3    评论:0    
核心提示:记者 刘一诺 通讯员 王继学现年26岁的被告人郑某浩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案
        记者 刘一诺 通讯员 王继学

现年26岁的被告人郑某浩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案资金流水近2500万元,已查实涉及电信诈骗金额共计500余万元,郑某浩非法获利8万余元。
      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历下法院”)对这起“帮信罪”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浩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郑某浩的违法所得8万元予以追缴。
     经济南历下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浩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及U盾、手机卡出售给他人进行资金支付结算;同时郑某浩帮助买家寻找卡主,由郑某浩预先支付卡主的食宿费和路费,以牟取好处费。被告人郑某浩本人及介绍多人有偿提供给他人进行资金支付结算的银行账户内,共计转入资金流水近2500万元,已查实涉及电信诈骗金额共计500余万元,郑某浩非法获利8万余元。
     据本案审判长孙志彬法官介绍,本案是济南历下法院目前审理的犯罪数额最大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郑某浩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以“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为主要理由进行辩护。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浩不仅将本人名下的多张银行卡及U盾、手机卡出售给他人进行资金支付结算,还多次介绍他人买卖银行卡,不能认定其系初犯,因此,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郑某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郑某浩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济南历下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日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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