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发生于2021年12月19日的晚上,保某在江苏南通某餐厅用餐,席间饮酒过多。用餐结束后,餐厅工作人员帮忙用保某的手机在某网约车平台下单约车。保某上车后,车辆在原地停留几分钟,保某又打开车门,网约车司机蔡某搀扶保某下车后,保某站立不稳当即倒地,蔡某未作停留驱车离开并取消订单。次日,保某被发现溺亡于附近的河道。
保某家属认为司机蔡某和某网约车平台公司对保某的死亡负有责任,向法院起诉并索赔87万余元。原告代理律师张红介绍了原告的主张:“家属在查看视频后十分悲愤。因为司机蔡某在明知保某处于深度醉酒状态的情况下,将保某拉下车抛在路边。保某下车后倒在地上未能站起来,但蔡某仍然不管不顾地驾车离去,并且司机蔡某自行取消了订单。此外案发地比较偏僻,而且上车点的马路边就是一条河,所以司机蔡某对保某处于危险状态是明知的。我们认为司机蔡某及网约车平台公司对于保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蔡某的行为也有悖社会的公序良俗。”
作为被告代理律师的柳宝玲抗辩时认为,保某死亡和驾驶员取消订单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柳宝玲表示:“我们认为本案的原告(死者)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死亡的本身原因是饮酒过量。从在平台下单预约车辆到派单再到到达地点的整个过程,原告无法正常联系家人,也不存在原告起诉过程当中所称的被告存在甩客拒载的行为,更不存在违约的情形。我们认为驾驶员做的订单取消不违反平台的运营管理的规则,规则有明确的驾驶人员免责取消的情形,其中包括对于醉酒人员的取消。”
那么该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对于死者的死亡,网约车司机以及网约车平台对此是否有过错,以及和保某的死亡之间有没有相应的因果关系?基于承担过错的基础上,网约车司机和平台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比例。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司机蔡某未采取任何措施,没有履行尽力救助义务,应当认定其存在过错。同时,蔡某的行为并非导致保某失去自控能力的直接原因,故仅对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承办法官、崇川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钱徐宁表示:“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的规定,承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对于遇险的、分娩的,或者遇有疾病等这些乘客,有一个尽力救助的义务。所谓的尽力救助,应该要能起到帮助乘客避免危险,或者帮助摆脱危险状态的效果。但是在这个案件里,我们看到网约车司机通过和乘客长时间的交流,已经发现他已经处于非常严重的醉酒状态,是能够做到尽力救助的,比如报警,或者把他交给酒店的工作人员,亦或者通过拨打电话联系他的家人等可行的救助方式。”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利用平台接单从事运输服务,亦属于网约车平台的经营范围,平台从中获利,因此平台应当承担法定的承运人责任。钱徐宁说:“关于网络预约出租车的经营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的平台是承担承运人义务的,同时对于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网络平台对于司机也有相应的管理教育职能,对于网约车司机违反救助义务的责任,应当由法定承运人责任平台来进行承担。”
最终,结合事实情况和当事人过错程度,崇川法院酌情确认被告某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赔偿款186489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平台公司已及时履行了判决义务。
作为承办法官钱徐宁表示,现在网约车和老百姓切身利益紧密结合的情况下,更应该关注到客运运输行业的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问题。为此他们还向平台发出了司法建议:“相关的网约车平台存在一个无责取消的规则,也就是对于醉酒乘客可能会危及驾驶员或者其他乘客安全的情况下,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无责取消相关的订单。建议其修改这样的无责取消规则,不仅要设置比较详细的无责取消的情形,同时在无责取消之后,对于网约车驾驶员怎么去履行对于危险状态下乘客的救助义务,可以采取哪些合理范围的措施,也要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此外,在这个案件中,还反映出网约车驾驶员相应职业道德的欠缺,建议网约车平台对于网约车司机开展职业道德的培养和职业技能的培训。(总台央广记者李杨 南通台记者肖巧云)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出行选择网约车,如果网约车司机将醉酒乘客弃于路边并取消订单,此后乘客不幸溺亡,网约车司机需要担责吗?日前,江苏南通崇川法院审理了一起该类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某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该公司支付赔偿款1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