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动药食同源产品产业发展的提案》收悉,根据我委工作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简称“食药物质”)。食药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印发《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规定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质;除了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品安全之外,还要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相关法规规定;并明确扩增或修订食药物质目录主要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同时提供传统食用历史证明、食用安全性评价等材料。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食药物质“效用声称”。我国食养、食补有长期实践历史和广泛群众基础,并结合中医理论逐步形成日趋完善的食品养生文化。消费者选择食品时,也常常关切其有无健康益处。发展健康声称标识食品既顺应群众需求、又有助于产业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已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从法律规定、公众需求、产业亟需等多方面组织研究,正积极推进从获批的食药物质入手,采用食品数字标签等形式适当体现“健康声称”,相关工作正有序推进。
(二)关于食药物质配套标准。食药物质是传承和发扬我国传统饮食文化的重要载体。数十年以来,《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断规范对食药物质的管理,持续完善顶层设计和技术审查要求。立足食药物质作为食品使用目的,自2023年起,对新公布的食药物质目录均对应了铅、镉、砷、汞等关键食品安全限量指标。同时,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业力量,对既往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的物质开展研究,有序推进食药物质配套标准等相关工作。
(三)关于食药物质动态管理。近几年,国家卫生健康委着眼传承发扬传统食养文化,助力地方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分3批将当归、黄芪、党参、铁皮石斛、化橘红等19种物质纳入食药物质目录。同时,鼓励和指导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全面了解辖区食药物质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需求基础上,立足职责开展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动议提出修订增补食药物质目录的建议并提供安全评估资料,为食药物质转化应用和地方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继续立足法定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大食物观”和高质量发展理念,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做好食药物质目录动态修订工作,大力推进食药物质“健康声称”和标准化建设,为传承和发扬我国传统食养文化,助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撑。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