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知因(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当事人为原知因有限公司(注册地香港)境内代理人,从事跨境电商网店运营和境内售后服务等。经查,当事人自境内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发货销售35瓶“经典至臻10260”及部分赠品“原知因至臻膳食补充剂14粒装”。上述商品原产地为日本,主要成分为NMN(β-烟酰胺单核苷酸)、PQQ、淀粉,且无中文标签,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97090.76元。另查明,当事人通过其运营的网店(原知因海外旗舰店)发布的“Q立方巢好孕男女备孕生殖机能提升”食品广告中含有“肌醇 调节胰岛素和结合神经递质 提升精子质量 改善代谢综合征 降低抑郁焦虑”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目前,NMN作为食品原料的定位及安全性尚不明确,缺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我国境内不能作为食品原料进行生产和经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通过本案的查办,告诫、督促从事跨境电商的经营者严格遵守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在境内生产销售不符合监管要求的食品;不得以发布违法广告等方式误导消费者。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跨境商品时,应多留意产品信息、购买渠道、安全风险等,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上海迪梨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白酒)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以远低于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购进了五粮液酒210瓶和10瓶剑南春酒,并在其经营场所内加价对外销售。经权利人辨认,涉案白酒均系侵犯“五粮液”“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截至案发,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20.016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行刑衔接反向移送的典型案例,司法机关在前期侦办中掌握关键证据材料,为市场监管部门准确定性、高效查处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支撑。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双向移送机制,是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快保护”的重要环节,为全链条打击夯实了基础,进一步压缩了制假售假者的生存空间,在维护商标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同时,有力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供稿:市局稽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