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5月,我局收到举报称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权商品。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仓库内有8盒待销售的“某特膳粉”标有“御**”注册商标,但该公司现场无法出示相关注册商标证书或授权证明。经随行的郑州**药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初步鉴定为侵权商品。
受“御**”注册商标所有人中健联(河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郑州**药业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显示,该公司销售的“某特膳粉”系侵犯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实,该公司的违法经营额为9000余元。
二、案件处理
该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8盒侵权商品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提示
特膳食品作为一种特殊的食品,近年来备受关注。特膳食品商标属于第30类商标,商家注册和使用时需要注意相关法律和规定。同时,消费者在购买特膳食品时须理性看待其作用,避免过度依赖单一补充品,更要注意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以免购买到假冒伪劣的产品。
来源|执法指导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