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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5-02-18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0    评论:0    
核心提示: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时间:2025-02-18 08:03来源:国家市场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时间:2025-02-18 08:03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规范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行为,防范全链条食品安全风险,市场监管总局拟对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实施许可管理,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5年3月18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px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2月17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鉴于部分重点食品运输风险较高,拟将其纳入许可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增加一条、修改一条,具体如下:
 
《食品安全法》规定
修正后
 
第XX条 国家对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应当具有与所运输食品相适应的交通工具、容器、作业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准运证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前款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重点液态类食品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XX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许可从事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附件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规范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行为,防范全链条食品安全风险,市场监管总局拟对食用油等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实施许可管理,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修订必要性
 
  食品运输包括运输工具清洗及食品的装卸、运输、交付等,连接食品生产、经营、消费各环节,在保障全链条食品安全中不可或缺,其保障效果对食品安全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已明确要求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但尚未对从事食品运输需要满足的设施设备、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等作出准入方面的规定。通过对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实施许可管理,明确运输工具和容器等硬件条件,交付装卸运输各环节衔接、过程控制与记录等管理要求,相关人员应具备的健康状况和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等要求,使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在实施运输前就具备相应保障食品安全的车辆、人员、管理等能力条件,进一步加强食品运输全链条管理,保障运输食品安全。
 
  二、起草过程
 
  一是加强法规政策研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地方监管部门、科研院所、行业协会联合组建工作专班,组织食品生产经营、仓储运输、寄递配送等相关领域专业人员,先后赴多地开展调研,全面了解食品运输现状及存在问题。全面梳理汇总国内涉及食品运输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标准,以及国外行业现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为科学论证提供政策参考和实践依据。
 
  二是开展问卷调查研究。面向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行业协会、监管部门共计开展三轮问卷调研,第一轮重点调研了解食品运输涉及食品类别、管理方式、制度建设、监督管理等情况;第二轮重点调研收集液态类食品范围、食品安全风险程度、实施许可必要性可行性等意见建议;第三轮重点调研掌握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涉及罐车规模、影响范围等情况。三轮调研共计收回有效问卷22.79万份。
 
  三是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召开专题座谈和研讨会20余次,广泛征求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相关企业、相关专家意见建议,并就修法有关考虑及修正案内容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逐一进行分类梳理、分析研究,充分吸纳并达成一致。
 
  三、主要内容
 
  聚焦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许可准入事项,拟在现行《食品安全法》中增加条款内容为:“第XX条 国家对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应当具有与所运输食品相适应的交通工具、容器、作业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准运证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前款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重点液态类食品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将第一百三十二条修改为“第XX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许可从事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和个人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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