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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市场监管局、昆明市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联合发布河鲀鱼(河豚)消费提示

   日期:2024-11-28     来源:昆明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1    评论:0    
核心提示:昆明市市场监管局、昆明市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联合发布河鲀鱼(河豚)消费提示时间:2024-11-28 08:54来源:昆明市场监管微信号
                     昆明市市场监管局、昆明市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联合发布河鲀鱼(河豚)消费提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时间:2024-11-28 08:54 来源:昆明市场监管微信号
   秋冬季是河鲀鱼(河豚)生长的旺盛期,也是发生食用河豚中毒事件的高发期。昆明市市场监管局、昆明市餐饮美食行业协会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食品经营主体及餐饮服务单位不要自行捕捞、养殖、制售、食用来源不明的河豚。 
  食品经营主体及餐饮服务单位要从合规渠道采购河豚,必须是来源于经农业部备案并公布的河鲀鱼(河豚)源基地、且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和中国渔业协会河豚鱼分会审核通过的加工企业加工的包装产品;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工作,并建立购(销)记录,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加工日期、保质期、购(销)货日期及供(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经营使用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河鲀鱼(河豚),如自行宰杀加工养殖河鲀鱼(河豚)、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鱼(河豚)作为餐饮原料的,均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各餐饮单位要以对公众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做到不购买、不加工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河鲀鱼(河豚)。如违法加工经营河豚鱼及其制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自觉做到不购买、不食用无合法资质、未经加工的河鲀鱼(河豚)。如发现商场超市、水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餐饮服务单位等场所有非法加工经营河鲀鱼(河豚)及其制品行为,请拨打12315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和个人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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