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18 13:38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咨询内容
台湾企业委托福建企业生产普通食品,产品包装上标明:委托方:台湾某某企业,地址:中国台湾某某地,联系方式:XXXXXX; 受委托方:福建某某企业,地址:福建某某某地;福建的受托企业查验了 该台湾企业的台湾当地的营业执照也签署了委托加工协议;请问领导:是否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的第二十三条相关要求。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委托加工有关问题的复函,对于境外委托生产食品事项,指导境内生产者的基本原则是:境外企业应当指定国内代理人办理备案手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境内受委托生产者受委托生产活动不得超过其生产许可证规定的食品范围,并依法作好各项记录;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在境内销售时,受委托生产者应当依法标识其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