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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市监稽复函〔2024〕1058号)

   日期:2024-09-18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2    评论:0    
核心提示: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市监稽复函〔2024〕1058号)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市监稽复函〔2024〕1058号)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市监稽复函〔2024〕1058号
发布日期 2024-09-18 生效日期 2024-09-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河北省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的请示》(冀市监函〔2024〕230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以猪肉、马肉等其他肉类为原料,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后冒充驴肉制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第3.1条“不应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应当认定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还应移送公安机关。

此外,以鸡肉、鸭肉、猪肉、马肉等为原料生产、加工、制作后冒充羊肉、牛肉等肉类或肉类制品,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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