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水电燃气领域收费行为,维护经营主体和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依法查处了一批水电燃气领域价格违法案件。
案例一
高安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燃气公司检查发现: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在供气安装工程中收取用户燃气计量装置费用,金额合计150.2689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未执行《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规定,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02689万元。
案例二
抚州市场监管局对某燃气公司开展检查发现: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对部分工商业用户按照3.26元/立方米的标准收取燃气费,按照规定应为2.87元/立方米,销售气量13142立方米,计收气费差额0.512528万元;2021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对部分工商业用户按照3.2元/立方米的标准收取燃气费,按照规定应为2.9元/立方米,销售气量99383立方米,计收气费差额2.98149万元。以上金额合计3.494018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已全额退还多收价款,抚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罚款1.747009万元。
案例三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燃气公司开展检查发现:2021年3月-2023年6月期间,当事人收取燃气用户过户费及气证工本费共计7.025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未执行《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的规定,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025万元。
案例四
靖安县市场监管局对某自来水公司检查,发现当事人向散装报装用户收取水表费,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按160元/户的标准收取450户,共计7.2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未执行《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靖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2万元。
案例五
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案源线索,对某物业管理公司立案调查。2021年3月至2023年7月期间,当事人对13户转供电终端用户,在每月代购电价基础上加收费用,加收费用金额合计21.41225478万元。
当事人在转供电过程中在电价中加收费用,构成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4.282451万元。
来 源:价监竞争局
通讯员:蒋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