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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插队处罚”应当入法

   日期:2023-09-16     浏览:1    评论:0    
核心提示:在我国的新闻报道中,因为插队而引发纠纷甚至血案的情形屡见不鲜,后果触目惊心,对此,只要看看如下报道标题就能清楚:河南一男
 在我国的新闻报道中,因为插队而引发纠纷甚至“血案”的情形屡见不鲜,后果触目惊心,对此,只要看看如下报道标题就能清楚:“河南一男子加油站插队被阻止,冲动拿刀行凶,2017年他被判处死刑”;“广西市民因指责插队被捅2刀,保安见义勇为被捅身亡引发全城感动”;“江西武功山景区爆发惊险打斗!游客插队引发争执”;“两对父子插队‘混战’ 一家父亲住院一家儿子判刑”,等等,不胜枚举。区区小事引发如此严重后果,令人胆战心惊。

通常认为,插队只是一种违反先人后己、先来后到的道德要求,需要予以道义谴责的不道德行为。但实际上,插队更是一种严重违反人们共同生活基本要求的行为规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危害行为。在人们每天的社会生活当中,必须且客观上存在着一些基本的规则要求,其中之一就是公平,其体现之一,就是在获得有限的公共资源时按顺序排队。排队,具有诸多好处。首先,可以公平合理地进行有限的资源分配。排队的基本内涵是,先来先得、后来后得、机会均等,因此,在资源有限的现实社会中,其是一种相对公平合理的资源分配手段。如在大医院挂号时经常出现排长队的现象。这是因为大医院的医疗资源有限,这种有限的资源到底应该分配给谁难以判断,一种简单公平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排队来决定。对于那些最为需要的患者而言,其可以早起先到,排在队伍的前面,从而优先获得享用医疗资源的机会;相反地,对于那些尽管也同样需要,但由于来得晚排在队伍后面的人而言,即便最终没有享受到这种有限的宝贵资源,也不会有太大怨言。谁让你不早起早到排在队伍的前面呢?其次,可以培养人们的规则意识,养成平等有序公平竞争的习惯,从而提高社会运行效率。在数万年的人类进化过程当中,我们的祖先们就意识到,只有有秩序的生活,才能保证人们的和平共存、繁衍生息。人们建立国家和社会,就是为了保证有秩序的生活。有秩序的共同生活,不仅是文明社会的基本标志,也是“人猿相揖别”之后的根本需求。秩序生活的形成有多种方式,其一就是从最为基本的生活场景——排队开始。可以试想一下,在乘车、就医或者到旅游景点的时候,如果大家都不排队,而是看谁身体强壮,谁就能抢得先机的话,社会就会回到原始社会,遵从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这样的社会还能说是讲求规则的文明社会吗?不仅如此,因为不有序排队,导致现场混乱不堪,反而使得乘车或者就医的效率大大降低。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情形,一再反复向我们进行这种告诫。最后,能够避免在公共场所发生冲突。虽说对于有限的资源而言,相对公平简单有效的分配方式是排队,但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排队也不例外。在心理学上讲,排队是一种被迫等待的过程,在此漫长的等待过程中,人们极有可能失去耐性,变得暴躁,成为一颗颗遇到一点点“火星”就会被随时引爆的炸弹。换言之,任何企图插队的行为都会成为引犯众怒的“火星”,导致激烈的暴力冲突。现实生活中,许多因为插队而引发的血案,都证实了这一点。因此,破坏在公共场所排队的插队行为,实际上是导致公共场所纠纷甚至演变为街头暴力的导火线,有必要预防。由于这种原因,我国的一些地方政府如北京市将每月11日规定为“排队日”。

因此,对于破坏排队秩序的插队行为,仅仅进行道德谴责是远远不够的。在我国,由于没有一部法律明确地将插队行为规定为违法,并对其予以处罚,所以很多插队者对于众人的鄙夷目光心安理得、无所顾忌,即便有一些人对插队行为不满而出面制止,但常常会遭受对方的暴力攻击而流血甚至丧失生命,导致大家对此现象敢怒不敢言。此种局面的出现,不仅使得相关场所的秩序维持变得困难,也加剧了整个社会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冷漠氛围。

有鉴于此,不少国家的法律,都将插队行为列为违法行为(“轻型犯罪”),并予以严厉处罚。如日本《轻犯罪法》第13条将“在公共场所插队”纳入处罚范围,规定违者将被处以1到29天的“拘留”或者1000日元到9990日元的“小额罚金”。同样,新加坡《轻犯罪法》中也规定,在排队时插队,将被处以100万新加坡元以下罚款,外加拘留24小时的处罚。同样,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共场所,也能见到“插队者,将受到刑事检控”的警示,并且也有内地游客在香港因为插队而引发冲突,受到处罚的报道。

基于上述,我建议,值此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之际,在其修改草案第三章第一节第25条中专门增加一项“在公共场所插队的”内容,以将生活中常见的插队行为,通过法律规定宣示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要受到处罚行为”,以此来培养人们的秩序感,训练人民的规范意识,并通过对违法者予以处罚而对守法者提供法律保障。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黎宏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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