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9起涉刑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均由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查处后,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破坏土地矿产罪,将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案件包括:
南京市高淳区陈某非法占地案。2017年上半年至2020年9月间,陈某伙同他人租赁南京市高淳区东坝街道沛桥村集体土地取土、堆放废土,经测绘和鉴定,共造成19.44亩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22年5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时,判令陈某支付土地复垦费125.276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就其破坏耕地资源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刊登致歉声明。
宜兴市范某某非法占地案。2014年至2020年间,范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宜兴市丁蜀镇双桥村土地11.7亩(其中耕地9.72亩,永久基本农田7.66亩)建设场地、房屋和球场,开挖鱼塘。2022年11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睢宁县何某非法占地案。2019年6月,何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睢宁县睢城镇杨韩村土地14.24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4.04亩)建渔业养殖场。2022年1月,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苏州市吴江区周某某非法占地案。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周某某在未经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吴江区同里镇叶建村36组土地15.67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4.48亩)建设堆场。2023年2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东海县赵某非法采矿、非法占地案。2019年1月,赵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矿破坏东海县桃林镇陈洲村耕地14.55亩。2019年9月,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经鉴定该地块耕地被严重毁坏。经查,赵某还存在其他非法采矿、非法占地事实。2022年1月,灌南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执法局介绍,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一般耕地10亩及以上,造成耕地毁坏的;以及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在禁采区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以上等符合涉刑案件移送标准的案件,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增强对自然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力,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资源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