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金融机构落户、增资和办公用房补助。法人金融机构落户及增资最高补助1.2亿元,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落地最高补助500万元。新增了金融控股公司1000万元落地补助、商业银行专营机构500万元落地补助、起步区新设分支机构50万元落地补助等相应补助政策。同时考虑到税收贡献及近几年的实施情况,下调了部分机构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的落地补助。
(二)促进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落户、增资、投资和办公用房补助。落户补助、增资补助、投资补助与《资本市场政策措施》保持一致,同时保留了“金九条”中的办公用房补助。
(三)促进地方金融组织发展的扶持政策。包括落户、增资、中介服务费用和办公用房补助等政策。目前,融资租赁公司已被纳入地方金融组织范围,划为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因此,将原政策中的融资租赁公司政策合并到了地方金融组织部分,融资租赁公司落地补助相应有所调整。
(四)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落户和办公用房补助。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征信机构等纳入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范围,法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最高补助由60万元增加至200万元。此外保留了原政策中对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最高30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助。
(五)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企业上市挂牌及直接融资补助。本项政策与《资本市场政策措施》保持一致,同时结合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新增了企业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齐鲁科创板”的20万元挂牌补助。
(六)促进金融科技发展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落户、办公用房及建设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补助。原政策因门槛过高,一直未能有金融科技企业符合申报条件,没有达到加快促进金融科技发展的目的。为推动《关于加快推进金融科技发展的实施意见》落实落地,本政策对原政策进行了优化,取消了获得B轮及以上风险投资、估值在5亿元以上的限制条件,对金融科技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同时增加了金融科技研发、清算等机构及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的补助政策。此外,对金融科技企业最高给予500万元办公用房补助。
(七)促进金融创新发展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金融改革试点补助、金融机构产品研发中心及创新实验室补助、金融创新补助及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补助。新增金融改革试点50万元补助、金融机构产品研发中心及创新实验室50万元补助;借鉴国内发达城市经验,增加了金融创新奖的名额,旨在提高各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的积极性。
(八)促进科创金融发展的扶持政策。此项政策为新增内容,结合当前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的重点任务,提出10项扶持政策,主要包括科技金融机构落户补助、科创企业贷款补助、科技保险赔偿补助、投贷联动业务补助、贷款保证保险补助、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科创担保费补贴、地方金融组织的科创业务补助、推动建设全省性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补助、全市统一的融资服务平台补助及金融机构创建行业标准的补助。
(九)促进金融人才集聚的扶持政策。此项政策主要是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给予一定的安家补助和工作性补助。
(十)相关规定。主要是对政策的要求进行了补充说明,如对补助资金的市区(县)分担比例、享受补助的企业和个人应遵守的要求、金融人才及金融创新资金的使用等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