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专营协议,明确温泉专营企业权责
近日,《〈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从规划、建设、开采和温泉文化等方面对福州温泉资源的保护进行了规定,明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编制温泉专项规划时明确保护区范围。
一级保护区内
设特别保护带
《实施细则》有效期5年。凡在本市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范围内勘查、开发、利用温泉,包括天然出露的温泉和人工钻凿的井(含勘探井、探采结合井、回灌井、长观井等)中的地下热水,以及在温泉保护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等,必须遵守该细则。
在勘查、规划和保护方面,《实施细则》提出,温泉实行统一勘查,详细摸清资源家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勘查工作,勘查费用由财政列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区温泉专项规划,同时应明确保护区范围,划定一、二级温泉保护区,在一级温泉保护区内设特别保护带,并设立温泉井保护用地。
在温泉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温泉井(包括温泉开采井和动态监测井等),因施工原因造成温泉井损坏的应予以修复,确实无法修复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机构评估认定后,由建设单位予以赔偿并进行无害化回填处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管控开采、取用第四系地下热水的活动,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对开采、取用第四系地下热水是否造成不利影响进行评估。
市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历史文化名城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温泉文化设施保护制度。市历史文化名城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建立遗产名录等保护制度,促进温泉文化的传承和保护。
城区温泉供应
实行专营制度
为实现做大做强温泉产业的目标,《实施细则》通过完善温泉专营制度,建立政策扶持、品牌建设、旅游推广、康养研究、泉质认证等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投资,促进温泉产业发展。
在开发和利用方面,《实施细则》明确,城区温泉供应实行专营制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选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的温泉专营企业负责统一开采与供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按照上述规定选定的温泉专营企业签订专营协议并颁发许可证。专营协议应当明确资源开采上限、供应范围、供应机制、定价机制、收益方式、考核标准以及与温泉开采供应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扶持温泉产业龙头企业和温泉大众化项目发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具体奖励和补助办法。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历史文化名城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协调城市温泉文化景观、温泉街区、大众汤屋等硬件设施建设,各区政府负责建设落实。
市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温泉旅游产品的宣传、推广,编制温泉旅游线路,制定鼓励政策,吸引游客消费温泉产品,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策划塑造温泉品牌形象,宣传、推介、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温泉文化。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温泉医疗、康养等研究,并将研究成果予以应用推广。(记者 马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