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认定条件。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符合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人均金融资产或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的;或者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特困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特困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
《征求意见稿》提出,申请特困人员认定,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在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方面,对于确认为特困人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给予其救助供养待遇之前,组织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确定特困人员自理状况。
在供养服务和照料监护方面,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评定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别是精神类特困人员,优先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原则上全部集中供养。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其至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未满18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对选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农村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在供养标准和内容方面,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自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三个档次。
各区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托底保障功能,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保障、殡葬服务和教育救助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原标题:济南新规征民意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