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保委日前公布的调查显示,76%的消费者表示经常收到“106”开头的垃圾短信。由于106短信的服务提供商事先经过资质审核且实名认证,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比如,对于106开头的标注“工商银行”的短信,有9%的被调查者认为是工商银行发送的,有16%的被调查者认为其中一部分是工商银行发送的,有54%的被调查者搞不清楚是谁发送的。这就说明,挂羊头卖狗肉的106骚扰短信,如果被不法分子用以欺诈,会给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106骚扰短信何以成为公害,其成因更值得我们追问。上海市消保委调查显示,106短信基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三大运营商提供的短信端口发送,运营106开头短信的企业需获取电信管理部门发放的资质牌照。那么,这些从事骚扰短信乃至虚假短信业务的企业,怎么就顺利通过了三大运营商的事先审核?此外,运营商审核并发放牌照后,是否对其实际运营状况不闻不问?
运营商此前接到消费者同类投诉,有无及时采取纠错行动?包括展开调查,根据其违规违法情况予以处理,如取缔其资质牌照,对涉嫌欺诈违法等问题交由执法机关进一步追责。显然,从上海消保委的调查来看,运营商似乎对106骚扰短信乱象无动于衷,更谈不上主动作为。
个人手机号码属于隐私信息,106骚扰短信的发送方又是如何获取用户号码的?这背后是否隐含个人信息泄露及交易非法链条,从而导致大量用户手机号码被企业用于牟利?
106骚扰短信如此猖獗,运营商和短信发送方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也就是说,用户收到106骚扰短信,可以同时向运营商和服务商中的任何一方追责,而运营商和服务商必须通过举证倒置原则,说明自己是否尽到了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否则须对此担责。
106骚扰短信的长期存在,指向用户隐私泄露、被假冒企业正常经营被干扰、106短信整体公信力被透支等多重问题,应尽快全面整顿。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时规定,对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就此,笔者建议消保委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依据法律所赋予的职责,依法向相关部门反映调查情况,参与其监督行动,同时支持消费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法律层面厘清运营商、服务商在106短信服务中的权责边界,对其违规违法行为加以重处。唯有执法部门、消保委和消费者多方合力,方能形成针对106骚扰短信的治本管理模式,更好保障公众隐私及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