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朱某夫妇在槐荫区某沿黄河村庄附近租赁的民房院内,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进行非法发蓝作业,通过将他人提供的钢件放入清水清洗、在盛满火碱、盐酸及除锈剂的水池内浸泡等一系列程序,将钢件进行除锈,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在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分别排入院内二人所挖的两个土坑并直接渗入地下。经监测、鉴定,该土坑为渗坑,水池为渗池,渗池中含有铬、锌、镍、铅、铜等重金属,造成地块土壤污染。刘某和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槐荫分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投资人民币两万元以替代修复方式履行了赔偿责任,确保被污染的地块土壤达标。
【裁判结果】
槐荫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朱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刘某系自首、初犯、赔偿修复了被污染土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确有悔罪表现;朱某系自首、初犯、从犯、赔偿修复了被污染土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确有悔罪表现,对刘某可从轻处罚,对朱某应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刘某、朱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在黄河生态保护区附近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引发的刑事案件。环境是人类生存之基,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而部分个人和企业为了谋求眼前利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造成土壤、黄河水源污染,最终威胁人民群众用水安全、身体健康等重大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对此类行为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犯罪,充分考虑沿黄地区环境保护的特殊性,斩断了为谋取个人利益而采取非法手段破坏环境的念头,有利于提升社会公众保护环境、保护黄河的意识,增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自觉性。同时,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并处罚金,通过司法确认生态修复费用2万元,兼顾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和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体现人民法院对黄河流域污染治理的司法力度,切实保障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二、某农业公司诉某区黄河河务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山东省河长办委托第三方利用卫星遥感影像对全省河湖水域及岸线管理范围内进行全面分析后形成问题清单。其中,原告某农业公司在被告某区黄河河务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建筑物,被认定为属于《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中的河道“乱建”问题。被告经询问企业法人、现场勘验等程序后,依法向原告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清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并将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及时清除,恢复河道原貌。原告不服,认为其在建设时对相关法律规定并不知情,拆除会造成巨大损失,遂向槐荫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裁判结果】
案件承办法官经审查,初步认定黄河河务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着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兼顾企业现实经营需要的原则,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告知原告某农业公司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重大意义,并向当事人释法明理、晓以利害。最终,原告某农业公司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之处,主动按规定履行了整改义务,恢复黄河河道原貌,并当庭向法院申请撤诉,现该案已撤诉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黄河河道“乱建”问题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侵占黄河河道乱搭乱建具有一定历史因素,一些个人和企业只顾经济利益,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淡薄。人民法院通过释法明理,阐明违法在河道内乱搭乱建或倾倒固体废物,会导致黄河河道沦为垃圾场,阻碍行洪通道,改变河道原貌,破坏自然景观和湿地保护功能区。通过支持黄河河务局依法履职,督促拆除违法建筑,恢复河道原貌,保障了黄河行洪安全和生态环境。
三、张某诉某区黄河河务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一个阴雨天,张某驾驶机动车行经黄河大堤堤顶道路时,因道路泥泞发生侧滑,导致车辆失控撞向路边隔离墩,造成车辆受损、张某受伤的后果。事发后,张某前往医院就诊,因肋骨骨折产生治疗费、住院费等大量费用。张某认为,交通事故系由堤顶道路湿滑泥泞造成,该路段的管理者某区黄河河务局未尽道路安全管理义务,故将某区黄河河务局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向其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8万余元。
【裁判结果】
槐荫区法院跨部门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邀请人大代表监督员全程旁听。经审理认为,根据《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事发路段属于黄河大堤堤顶道路,系防汛抢险和工程管理专用通道。根据某区黄河河务局提交的证据,其已按规定履行了日常巡查、管理维护和警示提醒义务。而张某驾驶机动车在阴雨天气驶入该道路,违反了《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雨雪天气堤顶泥泞期间禁止非防汛抢险车辆通行的规定,且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驾驶车辆行驶至弯曲湿滑的堤顶道路时,不仅没有注意观察、小心谨慎,反而在看见限速警示标志时仍超速驾驶,存在明显过错,应对自身损害负全部责任。最终,槐荫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案涉道路属于黄河大堤堤顶道路,黄河下游槽高、滩低、堤根洼,“二级悬河”态势严峻,洪水成为黄河流域的最大威胁,防洪救灾工程建设至关重要。槐荫法院在该案判决中明确了黄河堤顶道路系防汛抢险和工程管理专用通道,对提高社会公众对堤顶道路的认知和黄河保护意识起到了教育引导作用;同时通过审查黄河河务局对黄河流域堤防工程是否尽到日常管理、养护职责,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加强黄河流域防洪工程建设和安全管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对保护黄河长治久安的监督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