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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建议轻微伤入刑引热议 本人回应 :入罪不等于入狱

   日期:2023-03-04     来源:红星新闻    浏览:1    
核心提示:(原标题:两会圆桌丨全国政协委员建议轻微伤入刑引热议 本人回应:入罪不等于入狱)据媒体报道,日前,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律协
 (原标题:两会圆桌丨全国政协委员建议轻微伤入刑引热议 本人回应:入罪不等于入狱)

据媒体报道,日前,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律协会长袁小彬认为,因刑法中对暴力犯罪倾向以结果判定,导致暴力行为入刑标准过高,建议将轻微伤入刑。
消息一出,在网上引发热议。有网友表示支持,认为“轻微伤不轻,应当提高犯罪成本,止刑于恶。”也有网友认为,达不到刑事处罚的,不能随意扩大刑事处罚的范围,否则“监狱人满为患”。还有网友认为,与其降低伤害罪标准,不如修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全国政协委员建议轻微伤入刑引热议 本人回应  :入罪不等于入狱

↑全国政协委员袁小彬 图据视觉重庆

3月2日下午,袁小彬回应红星新闻称,已关注到争议,“大多数网友持认可态度。”对于反对观点,他称,入罪并不等于入狱,“在建议轻微伤入刑的同时,我也提到通过增加罚金作为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范围。同时,双方亦可通过和解方式达到不追责的目的。”
此建议同样在律师圈引起讨论。有律师对此表示支持,称从实务来看,轻伤入刑的门槛高,确实让受害人身体、心理受到双重打击,不符合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待。也有律师表示反对,认为作为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刑法,应当确保其稳定性和谦抑性得到具体的落实,动辄入刑容易造成普通大众无所适从或者泛刑化从而打击面过大,“一人生病,全家打针。”

建议轻微伤入刑引热议,本人回应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袁小彬认为,因刑法中对暴力犯罪倾向以结果判定,导致暴力行为入刑标准过高。
对此,袁小彬建议将轻微伤入刑,为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和刑法谦抑性原则,可增加单处罚金,综合后果与情节量刑,从而保障罪刑相适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可明确仅针对轻微伤以下后果的暴力行为,以此厘清界限,明晰追责依据。
“通过将轻微伤纳入故意伤害罪,降低暴力行为的入刑标准,影响公众的行为方式,最大限度避免暴力行为不被惩处或者惩处较轻的现状,能有效震慑暴力行为,提升公众安全感。”袁小彬在接受重庆日报采访时表示。
此消息引发网友热议。在媒体发起的一项“是否支持轻微伤入刑”的投票中,有1762名网友表示支持,“打人的成本必须提高。”231名网友表示反对,“入刑有点重了。”其中最高赞的评论为,“轻微伤不轻,提高犯罪成本,止恶于刑。”
2日下午,袁小彬向红星新闻表示,已关注到相关讨论,很高兴“主流态度还是认可我的建议。”
为什么建议轻微伤入刑?他称,根据我国《人体损害鉴定标准》来看,轻伤不轻,其中部分人体损害已经很严重的情况甚至还达不到轻伤,“如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才构成轻伤,其实这个情况很严重,甚至给女孩子造成很长久的心理压力。”
“我国不少轻微伤害结果或侮辱性的暴力行为,仅交由公安机关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处罚,不利于人权保障,不符合现代法治潮流。”袁小彬称,实际上,不少国家和地区针对暴力行为是“动手即入罪,只是轻罪与重罪的问题。”
“促进社会法治文明,必须用法治约束不文明的暴力拳头。”袁小彬说,所以他将在全国两会上提交这个提案,让更多人有争执或纠纷时理性沟通,君子动口不动手。

律师圆桌:一人生病,全家打针?

何谓轻微伤?依据伤情鉴定级别,伤情可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其中,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以面部为例,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下;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下。

建议“轻微伤入刑”在法律界同样引起讨论。有律师表示“百分百支持”,理由是通过在实务中办理过的暴力刑事案件来看,轻伤才入刑的高门槛,不仅让受害人身体、心理受到双重打击,同时也助长了加害人的气焰,不符合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待。
重庆盟昇律师事务所主任罗开诚律师告诉红星新闻,他曾办理过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夫妻俩因感情不和离婚,孩子由男方钱某抚养,女方孙某承担抚养费。孙某与石某再婚后不愿支付抚养费,钱某上门索要并与孙某发生争执,石某刀刺钱某腹部致严重伤害,经抢救脱险。钱某伤情出院三月后鉴定却为轻微伤,因不符合立案标准不予立案,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维权,而石某却到处散布谣言。”
罗开诚表示,同类型的案件他还办理过很多,“以强有力的方式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利益,有利于增强人民对法律的敬畏和敬仰。”
也有受访律师持反对意见。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志军律师认为,立法工作应当考虑比例原则。“当一种现象成为一种普遍存在时,才可上升到法律来进行规制,刑事法律更应如此。”
“在‘轻微伤’行为并未成为普遍现象的现状下,强行对占比很小的行为用规制全体的法律进行制约,显然有‘一人生病,全家打针’的嫌疑。”安志军认为,这样不仅效果不好,甚至可能产生别的问题。
安志军举例称,比如哥俩晚上吃夜宵喝酒,“我稍微碰一下,你往门上一磕,就碰出个轻微伤来。那平时拌个嘴稍微推搡就当作犯罪处理,那谁还跟谁敢有肢体接触?”
“袁律师提出的暴力行为导致轻微伤,在实务操作中很难去厘清是否构成暴力、是否构成犯罪故意。”安志军称,如果轻微伤入刑,可以预见监狱“人满为患”的情形,“显然袁律师的建议,没有考虑到立法的宏观性和负面影响的深远性。”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同样持审慎态度。他称,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刑法,应当确保其稳定性和谦抑性得到具体的落实,动辄入刑容易造成普通大众无所适从或者泛刑化,从而打击面过大。
对于泛刑化的质疑,袁小彬回应红星新闻称,国际上在规制故意伤害等暴力行为的司法经验证明,平衡好罪责刑相适应和刑法谦抑性时,被告人即便因轻微伤入罪,不等于就一定入狱。
“根据2022年12月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举重以明轻,如轻微伤入刑也可适用这一精神。另外,《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被告人造成轻微伤,也不必然入罪。”袁小彬称。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表示,若真的要推进轻微伤入刑,建议尽量多从施暴者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对施暴者从宽处理,或者不追究施暴者刑事责任或免于刑事处罚;只有情节严重的,才给予刑罚。

如何规制暴力:调整轻微伤标准还是其他?

何谓暴力犯罪?林小明称,暴力犯罪是指以暴力手段来实施犯罪目的的犯罪行为,是通过对人身实施侵害的方法来达到犯罪目的的,主要指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破坏社会治安的行为。“在考量暴力犯罪的损害后果的同时,也会兼顾其手段、情节和社会影响等方面的因素。”
赵良善称,目前《刑法》对暴力犯罪的刑罚也不完全倾向于结果判定。只有故意伤害暴力犯罪是以结果判定,比较明显。
“根据《刑法》规定,受害者的伤情达到轻伤、重伤、死亡时,才可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当受害者的伤情达到轻微伤时,施暴者不构成犯罪,但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施暴者予以治安处罚。” 赵良善称。
如何规制暴力,让受害人得到法律公平?林小明认为,与其推动轻微伤入刑,不如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使得相关鉴定标准更符合普通大众的认识范畴。
罗开诚也称,可以考虑更加细化轻微伤的鉴定标准,如将软组织挫伤判定为轻微伤,其他的均划定为轻伤(含)以上的伤情以此降低入刑标准,以此增加威慑力。
前述律师均表示,目前,我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更多规范的是身体本身,对造成精神上的损害还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除非已造成受害人精神伤残等严重情形。
林小明建议,对于造成精神上的损害,个人觉得可以让心理咨询或心理诊疗更大范围、更深程度地介入相应的暴力犯罪事件,以科学严谨和客观的标准去进行公正评判。
林小明认为,有效地规制暴力犯罪是需要多方面形成合力,目前还没有更为有效或立竿见影的方式或手段,下调损伤标准是可以考虑的方面。同时,采取更为严厉的惩处措施可能治标不治本,而采取事前威慑则不好把握介入的实际和程度,同时事前威慑若不恰当反倒可能出现有损人身权利的现象。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林小明称,在发生暴力犯罪事件后,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与之相匹配的惩处,而不去创设惩处或过分倚重民愤或被舆论裹挟,就是对罪责刑相适应的最好诠释和最适当处置。

                                红星新闻记者 李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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