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29 11:19 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11月1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一批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此次案例发布,旨在震慑食品领域犯罪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回应老百姓关切,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在全社会营造安全的食品市场环境。
典型案例四
柯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制作肠粉过程中添加工业硼砂
简要案情
2016年9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柯某某在鄂州市花湖开发区某小区经营早餐店。其间,为使早餐店售卖的肠粉口感更好,柯某某多次从网络上购买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硼砂添加到制作肠粉的原材料米浆中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7.874万元。2023年7月4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柯某某的早餐店内当场查获还未使用完的硼砂619.8g和2盒半成品米浆。经检测,在送检的硼砂和米浆中均检出硼酸成分,含量分别为1.79×10?mg/kg和250mg/kg。
裁判结果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柯某某提起公诉,之后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认定被告人柯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柯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责令被告人柯某某在有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责令被告人柯某某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十五万七千四百八十元。
典型意义
老百姓的生活离不开一日三餐、柴米油盐,被告人柯某某为使早餐店售卖的肠粉口感更好,罔顾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购买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硼砂添加到制作肠粉的原材料米浆中并进行销售,侵犯了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通过责令判决被告人承担惩罚性赔偿,严厉惩处食品安全领域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行为,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餐桌上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