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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油(适用于婴幼儿)》团体标准问答

   日期:2024-11-06     来源: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    浏览:1    评论:0    
核心提示:《食用油(适用于婴幼儿)》团体标准问答时间:2024-11-06 10:19来源: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一、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标准?  适用
                                                                  《食用油(适用于婴幼儿)》团体标准问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时间:2024-11-06 10:19 来源: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
     一、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标准?
 
  适用于添加到6~36月龄较大婴儿和幼儿辅食中食用的食用油《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22版)推荐:婴幼儿辅食需要适量的油脂,尤其是当辅食以谷物类等植物性食物为主时,应额外添加油脂,为保证婴幼儿获得足够的必需脂肪酸,建议选择富含亚油酸、α-亚麻酸等必需脂肪酸的油脂。
 
  纵观全球法规体系,仅有欧盟对食用植物油中缩水甘油酯(GEs)和3-氯-1,2-丙二醇脂肪酸酯(以3-MCPD计)这两种污染物,针对婴幼儿群体做出了明确的限量要求,最大限量分别为500μg/kg和为750μg/kg,没有关于婴幼儿食用油脂营养要求的相关规范。
 
  本项标准的制定,旨在通过建立适用于婴幼儿的食用油(区别于普通的食用油)关于营养要求、真菌毒素和污染物限量等更严苛的要求,引导和规范市场产品高品质发展。
 
  二、本标准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本标准适用于添加到6~36月龄较大婴儿和幼儿辅食中食用的食用油,其基本组成为油脂,不适用于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三、如何理解本标准定义中的“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
 
  根据本标准定义,以植物油为原料,可选择添加DHA藻油、鱼油、花生四烯酸油脂等辅料,因此,本标准所指添加剂特指GB 2760中批准用于植物油的添加剂,及相关法规中许可用于上述辅料的添加剂。
 
  对于本标准产品适用人群为婴幼儿人群,现有法规标准体系中其他婴幼儿食品类别较其特性均不一样,本标准产品基本由油脂组成,因此其他婴幼儿食品类别适用的食品添加剂与本标准规定产品均不一致,没有直接参考意义。
 
  四、如何理解定义中的“富含α-亚麻酸的食用油”?
 
  定义中的富含仅为特征描述,不适合作为宣称依据,与GB 28050关于“富含”的限量无关联,描述引自《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婴幼儿辅食需要适量的油脂,尤其是当辅食以谷物类等植物性食物为主时,应额外添加油脂,为保证婴幼儿获得足够的必需脂肪酸,建议选择富含亚油酸、α-亚麻酸等必需脂肪酸的油脂”。

  五、关于定义中以植物原油为原料,本标准是否限制分装的情况?
 
  根据本标准定义,可选择食用植物油料或植物原料为原料。关于现行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不得分装问题,因本标准规范产品并不在当前婴幼儿辅助食品范围内,其生产条件也完全不相同,因此上述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不适用本标准。
 
  同时,经调查,以油料加工行业中大部分产业受限,考虑标准适用性,本标准涵盖以油料、原油和/或使用植物油为加工原料的多种情况。
 
  因此,标准定义描述参考《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关于食用植物油描述:以植物油料制取的原油,经过加工制成的食用植物油(含食用调和油)。该细则第九条明确“本类产品允许分装”。考虑到实际生产中部分产品是由油料压榨直接制定成品的。因此定义描述为:以食用植物油料或以植物原油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成品食用植物油(含食用植物调和油),实则涵盖加工起点为油料、原料和食用油分装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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