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2家餐饮店被查!这些东西不要吃
时间:2024-08-09 09:34 来源:佛山市场监管微信号
夏季正是蛙类、蛇类等野生动物
活动频繁的季节
有的人动了食用和经营的念头
但要注意
如有这些行为
可能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红线”!
案例一
近日,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线索,对辖区内一家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的销售记录有“椒盐蛇”等字样,并在厨房查获了已被宰杀的疑似“水蛇”8条,共1.523千克。
执法人员现场对该餐饮店进行立案处理,并将上述涉案疑似“水蛇”扣押后送往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经鉴定,上述均为爬行纲-有鳞目-水蛇科-中国水蛇。
案例二
7月29日,北滘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辖区内一家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菜牌有“龙虎凤煲”等字样,并在厨房查获了疑似蛇类(死体)9条、疑似蛙类(死体)10只。
执法人员现场对该餐饮店进行立案处理,并将上述涉案疑似蛇类、蛙类扣押后送往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上述两家餐饮店涉嫌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违反了《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酒楼、饭店、餐厅、农庄、会所、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诚信自律,承担社会责任,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来料加工服务,不得用其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或者菜谱。”的规定,构成了购买、储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查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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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购买、储存、屠宰、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的,由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哪些野生动物不能食用?养殖的青蛙、水蛇,水鱼可以食用吗?
对陆生动物而言,《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所列允许食用的动物种类(如猪、牛、羊、鸡、鸭、鹅等),其人工养殖种群是被允许食用的,但其野外种群和该目录以外的其他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均属于禁止食用范围。
对水生动物而言,《野生动物保护法》已规定禁止食用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列入可食用水生动物目录的不在禁止食用范围。
养殖的青蛙(如牛蛙、美国青蛙等)列入农业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目录的可以食用,其它未在目录的蛙类不能作为食用品种;水蛇不列入现有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和农业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目录等可食用动物目录,所以不能作为食用品种;水鱼是鳖的俗称,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人工养殖的可以食用。
另关于河鲀经营问题:
01
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
02
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
03
禁止经营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
04
禁止经营除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产品以外的其他河鲀加工产品。
请各经营者诚信守法
禁止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另请广大群众留意
如有发现可疑野生动物经营情况
可致电12315或12345
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