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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快递柜贩毒、贩卖“上头电子烟”……湖北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五大典型案例

   日期:2024-06-26     浏览:1    评论:0    
核心提示:用快递柜贩毒、贩卖上头电子烟湖北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五大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6日15:06来源:极目新闻极目新闻记者
 

用快递柜贩毒、贩卖“上头电子烟”……湖北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五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6日15:06 来源: 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沈法宣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判处死刑,利用快递柜贩卖毒品获刑十四年,多次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构成贩卖毒品罪……6月26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两毒贩被判死刑

2020年初,被告人李某与陈某某伙同他人,从缅甸购买毒品回国内贩卖牟利。李某与缅甸毒贩联系后商定购买130万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因为疫情原因未能发货。

同年6月中旬,缅甸上家安排将一批毒品走私入境,并联系陈某某后运输至湖北省,交给陈某某的同伙。其同伙接收到217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120千克)后,按照李某的安排,先后将其中170余块贩卖给他人,获取毒资1800万余元。

其间,缅甸上家又通知陈某某准备接受第二批毒品,但被公安机关破获,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约19千克。陈某某还有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犯罪一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伙同他人走私入境并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陈某某还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陈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二人同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罪行极其严重,陈某还系累犯,故依法判处二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二人均已被执行死刑。

本案被告人李某和陈某某联系境外毒贩购买毒品,并将走私入境的毒品予以贩卖、运输,数量巨大,且在不到一个月内再次实施同样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法院依法对二人同时适用死刑,充分发挥了刑罚的震慑作用,彰显了国家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

用快递柜贩卖毒品获刑十四年

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将氯胺酮存放在武汉市多个快递柜,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毒资后,将存放毒品的快递柜取件码发送给购毒人员取货,通过此方式共计贩卖毒品43次。案发后,公安人员从赵某某处查获氯胺酮100余克及甲基苯丙胺约4克,还查获其已存放在武汉市青山区数个快递柜中的氯胺酮11包。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氯胺酮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数量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通报指出,小区快递柜日益普及,极大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但这种便利方式已被少数不法分子盯上,他们利用手机线上联系交易,线下通过快递柜交付毒品,交易双方不见面,人钱毒分离,具有较强隐蔽性。

本案中办案机关通过审查手机中的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短信记录等证据,依法认定了被告人的43次贩毒事实,并据此定罪量刑。

贩卖“上头电子烟”、容留他人吸毒、吸毒致幻杀人,多人被判刑

2023年10月2日至5日,被告人陈某以每个5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向黄某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共计9个,非法获利49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3年10月1日起,我国已将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是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均构成毒品犯罪,务必警惕并自觉远离“上头电子烟”。

2019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承租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的某门店。2022年3月20日,丁某应邀参加叶某儿子10岁生日宴,饭后叶某邀请部分客人前往丁某门店内吸食毒品。当日15时许,叶某购得甲基苯丙胺片剂33颗后,邀约叶某、夏某等5人及丁某在该门店内吸食了毒品。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周某某有近7年的吸毒史。案发前,周某某吸毒产生幻听,怀疑经常与其子玩耍的被害人危某(男,殁年10岁)欲对其子不利,遂起心杀害危某。2022年12月31日,周某某利用危某来其家中的机会,持刀将危某杀害。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周某某杀害未成年人,手段特别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对周某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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