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龙江品质”认证奖励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及目的
2018年6月20日,省政府印发《黑龙江省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方案》(黑政规〔2018〕10号)作出开展“龙江品质”认证部署安排,“围绕打响黑龙江绿色有机食品品牌,创新开展‘龙江品质’自愿性认证”。2023年8月28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以下简称《创新发展60条》),明确:“对新获得‘龙江品质’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为落实《创新发展60条》,支持企业质量和品牌创新,激发企业参与“龙江品质”认证工作积极性,统一奖励资金兑现程序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有关说明
《黑龙江省“龙江品质”认证奖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6章15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意义、相关依据、“龙江品质”认证和“龙江品质”认证奖励的概念。
第二章,管理职责,共2条,明确了奖励资金的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奖励资金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三章,奖励项目及标准,共1条,明确了奖励的起始年份、奖励主体、奖励资金标准等内容。
第四章,奖励项目兑现方式及程序,共3条,明确了奖励兑现方式、不予享受奖励资金政策情形,细化了奖励名单确认、公示、上报请示、资金拨付等兑现程序,自2023年起每年新获得“龙江品质”认证的企业(经营主体)实行“免申即享”奖励资金兑现方式。
第五章,资金的使用监督与绩效管理,共3条,明确了享受奖励主体接受监督、省财政厅政策资金保障、省级及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资金绩效管理等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3条,明确了《办法》解释权、政策实施和执行时间。
文件链接:http://amr.hlj.gov.cn/amr/c103807/202405/c00_3173928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