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9-02
市监认证发〔2022〕79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有机产品
认证宣传周”“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宣传周”和
“服务认证体验周”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相关认证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增加优质绿色有机农产品供给,完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制度,推动服务认证高质量发展,引领绿色生态和服务消费,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按照2022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总体安排,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全国“有机产品认证宣传周”、“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宣传周”和“服务认证体验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安排
(一)“有机产品认证宣传周”活动
1. 时间和主题
2022年9月19日至23日,集中开展以“有机产品认证:护航消费升级 优享品质生活”为主题的全国“有机产品认证宣传周”活动。
2. 主要内容
总局将于2022年9月19日在江苏南京举办全国“有机产品认证宣传周”启动仪式,发布最新年度《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与有机产业发展报告》,发布年度有机行业优良实践,总结交流有机产品认证引导有机产业产销协同发展、促进绿色消费、助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创新做法和成功经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结合实际策划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宣传周”系列活动,组织有机产品知识讲解、技能培训和技术服务,深入产地指导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护航消费升级、优享品质生活等活动,推动有机产品进农户、进商超、进社区,促进有机产品产供销对接,面向消费者、企业等社会各方广泛开展宣传。
(二)“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宣传周”活动
1. 时间和主题
2022年9月26日至30日,集中开展以“绿色产品认证:践行双碳目标 守护绿水青山”为主题的全国“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宣传周”活动。
2. 主要内容
总局将于2022年9月26日在浙江湖州举办全国“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宣传周”启动仪式,介绍绿色产品认证与体系建设实施情况,分享实施经验和优良实践,发出绿色消费倡议,传播绿色消费理念。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有序组织“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宣传周”活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提升绿色产品认证的知晓度和美誉度,促进绿色消费。
(三)“服务认证体验周”活动
1. 时间和主题
2022年9月选取其中三周,分别在三个省份集中指导开展以“服务认证促发展惠民生”为主题的全国“服务认证体验周”活动。
2. 主要内容
总局直接指导三个省份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养老服务认证、青少年视觉健康与验光配镜服务认证、绿色低碳服务以及服务认证数字化信息化赋能体验活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当地特点和社会需求开展服务认证系列体验活动,邀请消费者、媒体等代表参加,真实感受服务认证对于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与幸福感的作用,积极宣传服务认证,扩大服务认证的社会认知。
二、宣传资料
总局将编印全国“有机产品认证宣传周”、“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宣传周”和“服务认证宣传周”宣传海报等资料,其中宣传海报将邮寄至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其他宣传资料可在认监委官方网站下载(www.cnca.gov.cn)。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有机产品认证、绿色产品认证、服务认证对于促进绿色消费、服务消费升级的重要意义,积极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宣传周”、“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宣传周”和“服务认证体验周”系列活动,大力宣传推广、准确解读相关认证制度。可根据本辖区实际合并开展相关活动。
(二)提前筹划,加强沟通。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提前统筹谋划,加强与总局沟通衔接;要以消费者为关注点,创新宣传理念和方式,组织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要广泛动员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利用网络新媒体等多种媒介宣传报道,传播有机认证、绿色产品认证和服务认证相关知识。各认证机构应主动提供技术保障,提升服务质量。
(三)总结经验,及时上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于2022年10月14日前将活动总结、媒体报道情况及音像资料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厉行勤俭节约,严禁铺张浪费、大讲排场和形式主义。坚持企业、群众自愿参加原则,严禁借活动名义向企业摊派收费、搭车收费。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联系人:
郑林莹,总局认证监管司食品农产品认证处,010-82262690,spncprzc@samr.gov.cn。
杨书伟,总局认证监管司消费品认证处,010-82260745,xfprzc@samr.gov.cn。
安 东,总局认证监管司服务认证处,010-82262681,andong@samr.gov.cn。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2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