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小案”,主要是指那些常见多发、更贴近群众生活的各类案件。最高法指出,对这些案件的裁判是否公正,“感受”的主体只能是人民群众,而不是裁判者自己。
最高法认为,“小案”常见,类案很多,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明确,“依法”办理不难,却未必能真正“办好”。最基本的是在管不管、是与非、宽或严等法官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内,秉持司法良知,作出恰当的选择、裁判。
司法实践中,有的“小案”触及社会争议性敏感话题,比如高额彩礼、知假打假等案件,容易成为困扰性案件。最高法提出,这类案件的裁判要体现“引领”,敢于善于引领法治进步、助推时代发展、满足人民期盼、促进社会公众法治意识养成。
记者:罗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