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扶持产业项目招商方面,对推动我市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或具有重大公共服务功能的国家、省、泉州市重大标志性文化旅游大企业、大平台、重大项目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民宿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或整体(片)开发历史文化村落、景区村、旅游资源重点村集聚发展中高端民宿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投资市场主体相应奖励。
在扶持市场主体发展方面,对新获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获评为福建省全域生态旅游小镇、福建省金牌旅游村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每个给予奖励5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鼓励旅行社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旅游行业主体组织游客来石旅游,组织接待入石旅游团队(每团不少于15人),且在石狮住宿1晚(含)以上的,年累计1000人次(含)以上、2000人次(不含)以下的,按总人数奖励30元/人次;2000人次(含)以上、5000人次(不含)以下的,按总人数奖励40元/人次;5000人次(含)以上的,按总人数奖励50元/人次;以上团队在石狮住宿2晚以上的,每人次在原有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追加奖励20元。每家旅行社奖励合计不超50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的当年度地方贡献。鼓励民宿高质量发展,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标准,被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的民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升级评定的,奖励差额部分等。
在扶持旅游消费扩容方面,鼓励举办大型旅游节、文化节、美食节、音乐节等文旅活动,促进文旅消费。鼓励承接或引入大型演唱会,对在本辖区内的非专业演出场馆举办单场售票3000人至10000人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给予演出举办单位不超过单场售票收入2.5%的奖励;单场售票10000人以上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给予不超过单场售票收入3%的奖励。支持开发旅游演艺和夜间旅游产品,鼓励运用5G、VR/AR、人工智能、多媒体等数字技术,发展“互联网+旅游”新模式,开发沉浸式旅游演艺、全息互动投影、无人机表演、夜间光影秀等产品,对在我市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在我市国家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游休闲街区、文旅消费聚集区、古大厝、古民居等经营具有海丝文化、华侨文化、狮文化等地方元素特色节目的小剧场、沉浸式演出等文旅演艺业态,经向文旅部门报批后,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经营满1年、年度演出不少于100天的演出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在扶持旅游宣传营销方面,支持旅游品牌营销整合提升,培育具有石狮特色的城市文旅品牌,打造“海丝航标”“滨海石狮”“宋元海丝宴”等文旅IP品牌,策划开展海丝、滨海、美食、商贸、研学等主题的沉浸式营销推介活动。鼓励旅行社、景区(景点)、星级饭店(含大型酒店、规上连锁酒店)、行业协会开展营销活动,承办国家级、省级高规格文旅主题活动的,按承办方实际支出额给予30%的补助,每次最高分别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文旅企业(含伴手礼商家)参加省级及以上展会活动的,省外每场补助按展位费(不含税)60%予以补助,单家单次最高不超过0.3万元补助;省内每场补助按展位费(不含税)40%予以补助,单家单次最高不超过0.2万元补助。开发具有石狮特色的伴手礼、文创产品并获文旅相关部门奖项的,按国家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以下等同)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省级金、银、铜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0.8万元、0.4万元。
在扶持行业要素发展方面,鼓励加大旅游交通车辆投入,支持市场主体打造石狮文旅主题交通专线、旅游观光巴士等产品,对年出车超300趟次的运营主体,按照主题鲜明度、宣传效果给予一定资金补助。鼓励培育行业人才,鼓励建设运营石狮市导游(讲解员)管理平台,根据派单情况、讲解任务完成度等运营效果,给予运营机构相应补助;对在我市从事文旅行业工作,并在各级文旅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中参加比赛项目获奖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奖项分阶给予相应奖励。
(记者 许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