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相关截图信息显示,女孩当天在校门口遇到老师,将“事情经过”告诉老师后,老师将其发布在学校工作群,并温馨提示家长“安全第一”“孩子上放学一定要接送”,同时提醒各位老师“一定要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光天化日之下不法分子抢女孩?这条由学校老师发布的消息随后引发众多网友关注,家长们更是担心。
▲相关截图
11月22日,红星新闻从南充警方获悉,当天接到相关线索后,南充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中心立即进行核实,发现当天(21日)并未接到此类报警。当天,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火花派出所来到网传学校开展详细调查,民警详细查看事发现场监控并走访事件相关当事人后,发现女孩所述情况不实。
在民警调查了解事情真相后,学校老师亦在工作群里发布了更正信息称,是女孩做噩梦后出现的一种假象和假想,现已对孩子进行心理疏导和教育。
▲老师发布的更正信息
红星新闻注意到,涉事学校目前亦就此事发布相关辟谣信息称,经民警调查走访,学生反映情况不属实,请各位家长不信谣、不传谣。
警方提醒,如果发生或者了解到涉及学生安全的案件,一定要及时拨打110报警,让公安机关立即介入调查核实,迅速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对于涉及学生安全的敏感信息,一定要多方进行核实,多向权威部门确认后再发布,请不要轻易相信、转发。
普法课堂
造谣、传谣应负的相关法律责任如下:
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图源网络 中国小康网综合红星新闻、央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