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原告牡丹江某公司起诉牡丹江某局,要求其给付投资款等款项及利息共计1500余万元,经法院调解,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2009年,牡丹江某公司申请执行。后案件又经过牡丹江中院再审、省法院再审。2020年,申请人牡丹江某公司再次向牡丹江中院申请执行款项及利息合计1000余万元。该案不仅执行标的额大,还关乎政府职能部门能力作风形象。
执行过程中,牡丹江中院充分利用府院联动机制,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执行法官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克服疫情期间不利条件,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电话、微信沟通,力促双方和解。中院执行局局长主抓,与该局领导充分沟通,宣讲政策,督促该局履行。执行法官还向牡丹江该局及其主要负责人送达函件,阐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重要意义和拒不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严重后果。在执行法官多次沟通协调下,牡丹江某公司与牡丹江某局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顺利执结。
下一步,牡丹江中院将切实发挥执行大格局效能,充分运用执行联动机制,积极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更加自觉地维护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权威,为推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优化牡丹江营商环境贡献法院力量。
【来源: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