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2、校园欺凌在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欺凌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涉及三个方面的主体,即欺凌行为人本人、监护人和学校的责任。就行为人本人而言,如果是成年人,应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严重的话可能构成犯罪。
3、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责任的承担问题就比较复杂。未成年人具有故意或过失,并非法律上的过错,而应考察其监护人的过错。
4、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5、在这种情形下,行为的主观要件实际表现为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的过错。事实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意实施欺凌行为,都可以归咎于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这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主观要件的要求。如果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欺凌行为,由行为人或其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6、学校如果存在过错,当然也要承担责任。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教师未尽管理职责,学校有失察的过失,当然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7、不过,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8、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学校在这个问题上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为了避免受到欺凌行为的伤害或损害,学校和家长应该采取防范措施。一旦出现欺凌行为,学校和家长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继续发生。如果造成损害,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诉请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或者财产损害赔偿。
9、如果行为人是成年人,可以直接起诉行为人,如果行为人是未成年人,可以起诉行为人及其监护人。当然,也可以起诉学校。无论是欺凌行为的预防或事后的协商、诉讼,律师都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学校、家长和教育主管部门也要重视律师的作用。
二、校园侵权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