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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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未经股东同意,法人或法人代表私自挪用资金进行盈利活动,整个活动分为以下几块:a、从公司账户上转移资金至个人账户,这一笔账在公司季度的现金流量表中肯定是查得出来的;b、放出全部股后对资金捞网,法人或法人代表必须填补相应的资金空缺,要从个人账户转账至公司账户,这一笔在现金流量表中也能查出。如果有这样的票据操作,则不属于私用,如果长期大量占用公司资金用于非公支出,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