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创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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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军品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条件及要求
实施军品认证工作的依据:
1.《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第143条规定“质量体系评定不合格的单位不能承担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任务”。
2.总装备部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试行)》中规定:需审查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有效性。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装电字[2001]第220号规定,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是各装备管理部门对军品承制单位提出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依据。
4.军工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管理实施细则》。
申请军品认证条件及要求:
1.申请GJB9001B认证组织是为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承担论证、研制、生产、维修任务的组织,或是与之配套的整机、部件、组件、器件和材料生产组织,或是为武器装备进行试验、贮存和工程建设等的组织;
2. 初次认证申请组织,申请书需请军方用户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确认,同时填写《产品所在阶段情况调查表》。如该申请组织是部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对于民营企业申请军品时,需有军代表的意见书,其内容至少包括:人员状况;技术、设备情况;产品质量状况;对配套企业,要注明产品与装备的关系(用在什么地方);说明生产的产品与军方单位的关系。
3.认证审核前按GJB9001B-2009标准建立管理体系,并运行3个月以上时间。有军品订货及交付发生,且现场审核时应有军品生产。
4.现场审核时由上述军代表和我中心审核组进行沟通座谈并形成《军代表对受审核方质量体系有效性意见评价表》。
军品认证注册的性质
1.军品认证注册是政府和军方的行为,反映和代表了武器装备顾客的利益;
2.认证注册具有事实上的强制性,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说明了组织承担军品任务的能力;
3.认证机构无权批准给受审方发证书。批准权在军工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委员会是由总装备部领导、各军兵种装备部门领导以及工业部门、专家代表组成的军品质量管理体系合格评定领导机构,具有权威性和广泛的代表性。
军队体系认证
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认证。企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1、中国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国企业持有有关部门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2、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质量稳定指的是产品在一年以上连续抽查合格。小批量生产的产品,不能代表产品质量的稳定情况,必须正式成批生产产品的企业,才能有资格申请认证。
3、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补充技术要求,或符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标准。这里所说的标准是指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产品是否符合标准需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和批准的检验机构进行抽样予以证明。
4、生产企业建立的质量体系符合GB/T19000-ISO9000族中质量保证标准的要求。建立适用的质量标准体系(一般选定ISO9002来建立质量体系),并使其有效运行。
具备以上四个条件,企业即可向国家认证机构申请认证。一般来说,已批量生产的企业多基本具备了前三个条件,后一个条件是需要努力创造的。在企业通过认证后,每年还要由认证公司进行一次审核,以监督其是否贯彻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