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售假劣肉制品
海宁市某便利店经营标签内容虚假、掺假掺杂“风干牛肉”案
2025年4月8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店内货架上发现4袋被举报的“风干牛肉”。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4袋“风干牛肉”进行随机抽样送检。
经查明,上述“风干牛肉”中,未检出牛源性成分(测定低限:0.1%),检出猪源性成分(测定低限:0.1%)。当事人未履行索证索票等进货查验义务,于2025年2月26日通过微信网购了10袋“风干牛肉”,转账货款240元,购进后在店内销售,售价55元/袋。当事人涉案货值550元,违法所得124元。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虚假、掺假掺杂的“风干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2袋“风干牛肉”;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4元;三、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农村假冒伪劣食品
海宁市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3月5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吐司面包进行抽检。2025年4月1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被抽检吐司面包的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后当事人向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因当事人在涉案吐司面包生产过程中添加的柠檬色香油属于超范围添加,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认可当事人异议申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海宁市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17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食品销售区的货架上发现1种超过保质期的待售食品,食品名称:猪头肉,数量0.510kg,单价:57.6元/kg,生产日期2024年8月31日,保质期90天。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生产批次食品依法进行扣押,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1月5日,配送中心将猪头肉配送到当事人处,数量:5kg,单价:48.1元/kg。上述食品生产日期:20240831,保质期:90天,2024年11月2日到期。2024年12月16日,当事人销售上述猪头肉1.046kg,还有0.510kg至2024年12月17日案发时仍在销售,总计涉案货值89.58元,违法所得9.8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猪头肉 0.510kg;二、没收违法所得9.89元;三、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海宁市某超市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10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查获3包无中文标签的“胶囊无糖黑咖啡”(赏味期限:2025.05,内容量:18g*6)和5包无中文标签的“胶囊咖啡6枚(微糖)108g”(赏味期限:2025.06,内容量:18g*6)。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10日以126元/箱的价格进购“胶囊咖啡6枚(微糖)108g”1箱(12包),以63元半箱的价格进购“胶囊无糖黑咖啡”半箱(6包),后均以 18.8元/包的价格置于店内货架上销售。2024年11月30日,当事人以18.8元/包的价格向投诉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胶囊无糖黑咖啡”(赏味期限:2025.05,内容量:18g*6)1 包。当事人涉案货值338.4元,违法所得8.3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无中文标签的“胶囊无糖黑咖啡”3包(赏味期限:2025.05,内容量:18g*6),“胶囊咖啡6枚(微糖)108g”5包(赏味期限:2025.06,内容量:18g*6);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3元;三、罚款人民币5000元。
海宁市某水果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5年4月16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待售木瓜依法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木瓜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4月13日,当事人进购木瓜12千克,销售单价25.7元/千克。2025年4月16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木瓜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5月2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涉案木瓜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总计货值金额308.4元,违法所得200.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两年内第3次出现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不予免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4元、罚款人民币35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