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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罚轻罚”典型案例|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日期:2025-09-10     来源:连云港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1    评论:0    
核心提示:免罚轻罚典型案例|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时间:2025-09-10 10:15来源:连云港市场监管微信
                         “免罚轻罚”典型案例|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时间:2025-09-10 10:15 来源:连云港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第一期“免罚轻罚”典型案例公布!
 
  为深入践行“执法为民”理念,持续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市局对于轻微违法行为予以免罚轻罚的相关规定,大力推行服务型执法,全方位规范了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激发了经营主体活力。期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相继形成了一批典型案例。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现公布一批赣榆区局办理的免罚轻罚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案情简介
 
  赣榆区市场监管局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对当事人销售的生猪肉进行抽样检验,发现污染物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从他处购进上述生猪肉16.7kg,购进后即放置在经营场所对外零售。当事人采购上述生猪肉保存有购货凭证,查验和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但未查验和索要该批次生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总计397.46元。当事人得知上述生猪肉不合格后,立即采取召回措施,期间未接到消费者因食用上述生猪肉造成身体不适的反馈。案发后当事人向赣榆区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从加强进货查验等方面进行了整改。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适用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能说明涉案食品的来源,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符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处理结果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后,赣榆区局依法决定减轻处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97.46元,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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