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9月4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晋江市陈埭镇某餐饮店标示售卖的“牛肉串”(13元/把),其实际是配料为去皮鸭胸的“风味小串”预包装食品,配料表内无牛肉成分。
经查,当事人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晋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罚款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示
个别餐饮单位为获得经营利益,存在以价格较低的鸭胸肉、猪肉等冒充牛肉、羊肉制作餐食的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餐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肉类来源可追溯、质量安全可靠。严禁采购、加工、使用来源不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肉类产品,严禁在菜品制作中使用其他肉类冒充牛肉。
同时,消费者应选择证照齐全、卫生条件良好的餐饮单位就餐。点餐时可通过观察肉品质感、色泽、纹理等特点进行初步鉴别,保留消费凭证,便于维权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