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3.1.3款规定,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复合配料名称可以用 酿造酱油 代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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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3.1.3款规定,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关于食品名称的标示要求,可依照该标准4.1.2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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