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比如说虾,标注虾肉是否可以?还是需要具体到更细的品类;或者鱼,是否需要标注草乌,黑鱼这种。有没有强制执行文件,如果有文件是什么?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第十六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注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存在下列情形的,食品名称应当按照相应要求标注: (一)以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称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的,该原料应当为主要原料。其中,名称仅体现一种的,所用原料应当全部来自该种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名称体现二种以上的,所用原料应当按照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排序;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食品名称规定企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请你司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按照以上相关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准确标识产品配料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