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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二)

   日期:2025-06-25     来源:连云港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4    评论:0    
核心提示: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二)时间:2025-06-25 09:58来源:连云港市场监管微信
               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时间:2025-06-25 09:58 来源:连云港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今年以来,连云港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落实上级关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 着力保护群众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本次围绕农村地区假冒伪劣食品肉制品两项整治,公布五起典型案例。
 
  海州区局查办的无证生产米酒案
 
  2025年1月6日,海州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徐庄村孙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在其民宅内制作糯米酒及酒酿,并以糯米酒7元/斤、酒酿5元/盒的价格在某菜市场门口摆摊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时,共生产糯米酒140斤、酒酿120盒,通过微信交易记录计算货值金额共1580元。对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糯米酒生产销售的行为,海州区局2025年4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连云区局查办的某餐饮店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案
 
  2025年3月19日,连云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区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共106包,饮料浓浆共18瓶。当事人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和保质期内的食品原材料混合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也未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均是从盐城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货值为2521.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5月29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赣榆区局查办的某海产品经营部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2025年5月9日,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查实:柘汪镇某海产品经营部从山东某供货商处购进35kg生猪肉,进价10元/kg,售价24元/kg,未印有检疫验讫印章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且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进货查验资料。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12.95kg,剩余22.05kg被扣押,货值金额8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生猪肉22.05kg、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灌云县局查办的某牛肉门市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5年1月14日,灌云县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灌云县伊山镇某牛肉门市经营的熟牛肉(自制)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1月22日,经检验,亚硝酸盐(以NaNO?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某供货商处购进冷冻生牛肉后,经过解冻、分割、水煮同时加入一定量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和红曲米粉)等加工过程制作熟牛肉,将制作好的25kg熟牛肉摆放在某农贸市场摊位上,按照76-80元/kg不等价格对外售卖。当事人经营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的熟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2025年4月14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灌南县局查办的某糕坊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5年1月3日,灌南县市场监管局对新安镇某糕坊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监督抽查,经第三方机构检测,被抽检鸡糕(肉制品)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鸡糕(肉制品)系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日生产包装,共生产包装了12袋,每袋重350克,生产的原材料成本价为3元/袋,当事人生产后放于其门市对外销售的价格为5元/袋,获取违法所得6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2025年1月26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本次发布的相关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震慑违法经营者,自觉规范市场行为。广大市场经营主体需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取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杜绝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产品。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执法,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加强食品安全普法宣传,让更多经营者、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法律后果;鼓励公众积极监督食品安全,增强维权意识,共同营造诚信安全放心的食品市场消费环境。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综合执法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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