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赣榆区局查办标签含虚假内容及缺斤少两食品案
2024年7月,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在某平台购买的海虾产品存在短斤少两问题。执法人员对该商家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商家将购进的海虾产品进行了二次包装,包装时现称重,属于零售商品。执法人员现场抽样,确认了商家的宣传量为500克/袋。经第三方检验,涉案海虾产品的净含量为442.9克/袋,与商家宣传的500克/袋相差57.1克,超出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负偏差要求(≤1kg的产品负偏差不得超过2克)。另查明,商家销售的龙虾尾产品标签标注的生产商为某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并未生产该产品,标签内容虚假。
商家销售的海虾产品实际重量与宣传重量严重不符,负偏差达57.1克,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关于零售商品计量偏差的规定。商家销售商品标签内容虚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关于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规定。2024年10月25日,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责令商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龙虾尾16袋,没收违法所得297.4元,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15297.4元。
本案的查处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了商家缺斤少两和虚假标签的违法行为,增强了消费者对市场监督管理的信心,对其他商家起到警示作用,促进了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有助于重塑连云港市场的诚信形象。